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台州市市场监管系统切实加强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23年3月1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现公布一批食品相关产品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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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岩高桥金利塑料厂生产销售不合格密封饭盒及未能保持生产许可条件从事生产案
2023年2月17日,黄岩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黄岩高桥金利塑料厂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及未能保持取得生产许可规定条件从事生产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20日,黄岩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当事人生产的货号为5208的双格密封饭盒经抽样检验,标签标识、密封性能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标称Q/HJL4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共生产2880只5208号双格密封饭盒且全部售出。其食品接触用产品生产车间地面布有灰尘污渍,车间人员通道、物料通道、检测室堆积杂物,产品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验记录缺失等问题。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密封饭盒及在生产过程中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黄岩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处罚没款418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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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腾际日用品有限公司无证生产销售一次性龙虾手套案
2022年11月29日椒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无证生产销售一次性龙虾手套作出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4日椒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销售食品接触用一次性龙虾手套4700包,其经营额为7305元,违法所得为117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椒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处罚没款8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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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海阔塑料厂无证生产塑料饮水杯及塑料吸管案
2022年8月26日黄岩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情况下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3日,黄岩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食品接触用塑料吸管和塑料水杯,且未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塑料吸管541050支、生产塑料水杯2500只。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属于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黄岩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无证生产,处罚没款14547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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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岳富无证生产销售食品接触用塑料包装容器及伪造质量标志、厂名厂址案
2022年06月21日温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无证生产销售食品接触用塑料包装容器及伪造质量标志、厂名厂址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2年5月25日,温岭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正在生产聚乙丙烯豆腐包装盒。经查,当事人未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99箱(2400只/箱),并在部分产品上标注实际并不存在的证书编号及厂名、厂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规定。温岭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处罚没款178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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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黄岩诚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证生产塑料砧板案
2022年5月30日黄岩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无证生产销售塑料砧板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1日,黄岩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抄告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正在生产塑料砧板产品。经查,当事人在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情况下受委托生产4898片塑料砧板,并按照委托商要求标注第三人的厂名厂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当事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塑料砧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塑料砧板外包装上标注未经他人授权的厂名、厂址和生产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十一条的规定,黄岩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证生产塑料菜板,处罚款100676.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三十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一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五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第四十五条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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